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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美国专利、联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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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长雨在京会见WIPO总干事高锐一行

    来源:国知局

    5月15日,中国国知局局长申长雨在京会见了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及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一带一路”提出的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对于应对全球形势变化、推进全球一体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将开创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新模式。去年,在WIPO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有关方面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构建起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常态化机制。中方愿继续与WIPO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合作中加强协作,开展更多务实合作项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创新发展。

      申长雨向高锐介绍了近一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新发展状况,以及在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通报了中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新举措,简要回顾了近一年来中国国知局与WIPO的友好合作。申长雨表示,中方将一如既往支持WIPO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继续发挥引领作用,期待未来与WIPO继续保持密切合作,并在重大合作事项上继续得到WIPO的支持。

    (编辑:孙雅曼 ,办理美国专利,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浅析美国专利再颁程序

    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是构建科学的专利制度体系,从而实现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需考虑的问题之一。作为美国专利授权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一种方式,美国专利再颁程序被认为是一种挽救专利“有效性”的机制,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本文作者对美国专利再颁程序进行介绍和分析,希望为我国创新主体的专利保护提供参考。

    基本要件

    专利再颁程序是美国专利授权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一种方式。启动该程序,专利权人须递交一份再颁申请以及一份说明所要改正错误的誓词,要求对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再次审查,从而获得专利再颁以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原专利。

      与其他再审、重审等授权后专利审查程序不同,专利再颁申请无须第三人参与,由专利权人自由提出,申请美国专利的价格,其主要特点为可以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引入到权利要求书中,以获得扩大范围的保护。该项程序自1832年被美国司法实践认可以来,对提高专利质量、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科技创新产生了巨大作用。

      美国专利法第251条对专利再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总体来说,启动专利再颁程序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一,专利权人需证明由于说明书或附图中的缺陷,或由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大于或小于其有权要求保护的范围而导致的错误,使得提起专利再颁程序的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能实施。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缺陷和错误都可以通过专利再颁程序来纠正,例如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的说明书、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完全可预见该发明的错误类型均不是专利再颁程序可以纠正的。

      第二,专利权人需证明主观上对于存在的错误和缺陷不含欺诈意图,即行为上存在非故意性的错误。由此可见,专利再颁程序不得纠正通过有意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而获得的专利。例如,专利权人如果选择缩小权利要求以避开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其就不能再通过专利再颁程序纠正这些曾经为了获得原权利要求而放弃的主题。因为专利再颁程序允许纠正的错误并不包括为了克服现有技术而放弃特定客体的决定,这是美国对再颁申请设定的重要限制,美国专利,称之为“重获原则”。

      第三,再颁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的公开支持。即再颁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其必须是针对“原专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进行的。

      第四,对于范围扩大型再颁(即扩大原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再颁),必须在“原专利授权后2年内”提出再颁申请。

    法律效力

    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对申请再颁的专利至少存在2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满之后才可启动专利再颁程序,以便第三方有充足的时间提交与该再颁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证据和理由。

      从理论上讲,再颁专利应当具有与原专利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但由于再颁专利涉及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新界定,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所以不同类型的再颁专利效力各不相同。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原专利“实质相同”的再颁专利,其权利要求能够“回溯”至原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对于范围扩大型再颁专利,其包括比原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受到介入权(又称中用权)的限制。

      依据介入权,如果在专利权人获得再颁专利之前,第三方生产制造了不侵犯原专利,但侵犯再颁专利的产品,第三方可以继续销售或使用这些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介入权所给予第三方的权利仅包括产品的销售或继续使用,而不允许在再颁专利获得授权后制造新产品。若再颁专利为方法专利,美国可以准许继续实施在再颁专利获得前已经实施或已经做好实质准备实施、被再颁专利覆盖的方法,其范围和期限以认为对于保护再颁专利前已经做出的投资和已经开始的业务是公平的为准。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再颁申请,再颁专利的有效期限始终为原专利期限的剩余部分。

    利弊兼具


     专利再颁程序相当于对新专利申请的重新审查。对专利权人来说,申请专利再颁会带来一定风险:虽然专利再颁程序并不会导致原专利的必然失效(若再颁申请并未被批准,美国专利,则原专利继续有效),但一旦申请再颁程序,就相当于专利权人变相承认其原专利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的情形,这会引起和竞争者的注意,使得专利权人在今后的专利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再颁申请作为一个新申请,所有的权利要求都会被重新审查,并可能被驳回,而成功获得再颁程序的专利申请一旦被授权,原专利权就不复存在。

      但专利再颁程序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途径,只要这些权利要求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a)款的规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允许专利权人利用再颁程序向其专利加入特别针对竞争者产品的新的权利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专利再颁程序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成本低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纠正专利缺陷的手段,使得专利权人的应有权利得到了程度的保护,并且兼顾了公众利益,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李旭颖|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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